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0.07.02.本學會
第四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選舉票格式將參考名單所列
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
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
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