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及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6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宗旨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為推動國內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基礎
及轉譯研究,並落實臨床醫學與生技產業之結合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申請本學會繼續教育學分認證課程審查之開課單位(以下稱開課單位)
與個人會員。
第三條 執行單位
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由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 繼續教育課程類別
一、基因醫學相關課程。
二、個人化醫療照護相關課程。
第五條 課程認定申請條件
一、國內外各教學醫院、學會、協會及公會舉辦有關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之繼續教育課程,
得向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申請學分,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將予以認定核給學分。
二、課程及認證委員會可依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之相關程度酌減或不
核發其學分。
第六條 繼續教育課程認定
一、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課程視為不同課程,需分件送審。
二、二日以上之連續性課程可視為同一案件。
三、同一授課內容且同一講師,但不同時間或地點之課程可視為同一案件。
第七條 繼續教育課程授課者資格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衛生署通過教學醫院之師級專業人員資歷三年(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三、獲本學會認可之基因醫學專家。
四、臨床專科醫師或學有專精之碩博士級人員。
五、其他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相關委員認可者。
第八條 課程學分數認定
一、課程內容與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有關者,每小時以一學分計,不足一小時超過四十
分鐘者得以一小時計,實習與技術性質之課程學分減半計算。
二、半日課程時數超過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三、單日課程時數超過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
四、多日課程依天數分別計算,每日學分數計算比照半日和單日課程。
第九條 審查方式
受理申請案之後,由課程及認證委員會進行線上審查,審查結果以過半數委員之意見作
成採認決定。
第十條 開課單位申請學分認定與登錄
一、檢附資料
凡經本學會認可之機構或團體,得檢具有關基因醫學繼續教育之課程主題、時間、
主辦人、講師簡歷冊、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書以線上申請之方式提交
本學會辦理審核認可。
二、審查結果通知
本學會於受理開課單位之申請案件十四日內,通知開課單位審查結果。
三、受理複審
開課單位如對於繼續教育學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本委員會之審定
回覆後,提出複審申請;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出席紀錄
審查通過之開課單位需提供各參加人員簽到退之出席記錄,須由學員親自簽名或以
會員卡或有照片的證件之電子讀卡記錄作為證明,不得以蓋章替代。必要時得發給
出席證明,本學會依據出席紀錄核發各人員之繼續教育學分。
五、課程結束之作業處理
開課單位於每次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於本學會繼續教育學分管理系統
登錄學員之出席資料,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或電子檔應自行保留七年備查。
六、學分採認流程
開課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學分審查認定之流程依本學會之公告辦理。
七、未經本學會函覆不得自行公告審定學分
1. 經審查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開課單位得公告其課程學分數。
2. 未通過本學會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請勿自行公告本學會審定結果或刊登類似之
廣告。
3. 開課單位若違反前項規定,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
一個月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
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八、課程品質查核
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
求限期內改善。開課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核
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申請案件。
九、輔導、鼓勵利用刷卡簽到程式
本學會得輔導、鼓勵開課單位利用衛生署開發之健保卡刷卡簽到系統辦理學員上課簽到
退事宜及學員名冊登錄。
第十一條 收費項目與金額
開課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學分審查認定,每件收取行政手續費:新台幣六百元整。
第十二條 個人學分數採認
一、個人學分數登錄
1. 本學會會員參加經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認定學分各項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活
動,將根據簽名單主動為會員登錄學分;本學會會員擔任演講授課者,亦主動為
之登錄學分。
2. 本學會會員自行或應邀參加國內外各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醫學校院及
各學術研究機構等舉辦有關基因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得於課程活動
結束後一個月內交寄活動資料、參加證明或授課證明予以登錄學分。
3. 發表文章於本學會發行之會刊、學術期刊及系列專書者,本學會將主動為作者登錄
學分。發表於其他國內外醫學相關雜誌者,請交寄已刊登論文之首頁,並列出作者
中文名字,以其登錄學分。
二、個人學分數認定
1. 參加各項基因醫學繼續教育課程、專題演講或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學分;擔任
演講授課者,每小時五學分。若為綜合性會議,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
二學分,其他作者一學分;擔任口頭報告者,每次三學分。前述活動若為本學會舉
辦之常年度活動,各項學分數皆以二倍計算;若為本學會之年度大會,各項學分數
皆以三倍計算。
2. 參加基因醫學相關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二學分;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
第一作者三學分,其他作者一學分;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十學分。
每次學分超過三十分者,以三十分計。
3.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基因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十五
學分,第二作者五學分,其他作者二學分;發表其他類論文者,學分減半。
4. 在本學會會刊發表文章者,刊登於「基因醫學教育專欄」及「研究新知」者,每
篇可得12學分;刊登於「研究專題」者,每篇可得20學分。
三、個人學分數查閱
本學會會員可隨時以帳號密碼登入本學會網站,查閱個人累積之繼續教育學分數。
第十三條 施行及修正程序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參考連結:繼續教育學分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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