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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財務收支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初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會務推展,健全 財務體制,特訂定此
要點。
第 二 條 財務管理
一、本會財務管理負責單位:監事會。
二、本會經費收入方式:
部份支票(抬頭為本學會)、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均開立收據或發票以備查核,由會計
人員存入彰化銀行本會帳戶或郵政劃撥儲金本會帳戶中,並登入「日記帳」。
三、本會經費支出及核銷方式:
1. 本會經費支出依權責劃分核准層級:
(1) 每筆支出金額低於2,000元者之請購,經秘書長用印同意支出,即可進行採購。
(2) 每筆支出金額介於2,000(含2,000元) ~ 19,999元者,須經秘書長及理事長用印同意
支出後,即可進行採購。
(3) 每筆支出金額為20,000元以上者(含20,000元),須經理監 事會議通過,或經理事
長及一名監事用印同意支出後,得以進行採購。
2. 除週轉金(零用金)支出外,所有款項皆須完成請購用印程序後,由秘書處之會計人員
領款支付,並以登載本會統一編號或名稱之發票或正式收據報銷登入「日記帳」。
3. 週轉金(零用金)依本會「週轉金(零用金)管理要點」規定使用。
第 三 條 財務稽核
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次年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
部核備。
二、每年上半年度財務收支,由理事會編造「上半年度經費收支表」、「上半年度資產負債
表」,經監事會審核通過,如有疑義則提出討論或糾正。
三、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四、若會員大會無法如期舉行,則先送交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內政部,事後提報會員
大會討論通過再報請內政部核備。
五、會員對財務收支有任何疑義,可於提送內政部前,具文向監事會提出,由常務監事負責
查帳及回覆。
六、本會所有各項財務憑證均依法存於本會辦公室。
第四條 其他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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