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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認證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討論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2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之資格
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考試資格審核及考試兩部份皆由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負責之。
第三條 凡向本學會申請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認證者,須具有以下各項資格。
一、具本學會之有效會員資格者。
二、具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三、近二年內具本學會認可之相關醫療照護護理人員、分子檢測及基因醫學教育訓練課程
至少20學分之證明者。
第四條 本學會每年8月舉辦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之認證乙次,其報名及考試日期於辦理前三個月
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學會提供之「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認證申請書」(由二位醫護相關領域
教授、臨床醫師或醫療院所單位主管簽名推薦)壹份,並提出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
凡提供不實證件者,本委員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並永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經本委員會通過符合甄試資格者, 得報名參加「認證教育訓練課程」一次及「認證筆試」。
全程參與「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認證教育訓練課程」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得以參加「認
證筆試」;若無全程參與者,僅獲得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認證筆試合格者,本學會將以書面通知,授予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證書。
第八條 筆試考試小組設組員七至九名,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及組員均由本委員會提名,組員宜
由本委員會委員、部定副教授(含)以上、本學會指導醫師或其他具有醫護專長之護理師擔任,
人選由本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
第九條 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應重新辦理更新,並具六年內參與本學會
認可之醫療照護、基因醫學相關繼續教育60學分以上之學分證明文件,惟每年取得之繼續教
育學分至少16學分以上。
第十條 六年內無法達到最低學分數者,可向本學會提出申請延長一年,並於一年內補齊學分,於
次年補辦換證,期限接續原證;此一年延長期間仍維持其原證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須提出六年內本學會認定之醫療照護、基因
醫學相關繼續教育相關學分60學分之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應提出: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個人化醫療照護護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考試、認證相關證照及展延換證均得酌收費用,
其費額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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