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課程及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基因醫學相關教育課程、學術活動
與專業人員認證,並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依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
立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出缺
時,依上述要點補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辦理各項教育課程與學術活動。
二、 辦理本學會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三、 辦理各項專業人員認證考試。
四、 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
五、 執行由理監事會交辦之其他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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