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辦法 >首頁>法規辦法>課程及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課程及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基因醫學相關教育課程、學術活動
               與專業人員認證,並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依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
               立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出缺
               時,依上述要點補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辦理各項教育課程與學術活動。
               二、 辦理本學會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三、 辦理各項專業人員認證考試。
               四、 推動國內基因醫學相關法規之制訂。
               五、 執行由理監事會交辦之其他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回上頁
+電話 / 06-2757575分機61330 +傳真 / -    瀏覽人次:
+地址 / 704台南市北區勝利路367號4樓4301室     +E-mail / tgmbs.so@gmail.com
Copyright 2010 c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All Right Reserved. Designed │ www.shipskill.co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