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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週轉金(零用金)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初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提高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經常門之小額零星、緊急採購,學會工作人員可先自行執
                 行,事後憑證核銷請款。

第 二 條   為避免學會工作人員為公務墊款,乃有週轉金(零用金)之設置,由會計人員撥付預借之週轉
                 金(零用金)7,000元整,週轉金(零用金)為固定數額。

第 三 條   週轉金(零用金)係屬辦公費及業務費的一項支用方式,適用於2,000元以下之支出項目。

第 四 條   週轉金(零用金)之保管人員,為學會會計人員,須填寫「零用金保管條」,並簽名查存。

第 五 條   週轉金(零用金)保管人員,於零用金支出相當的數額後,備妥支出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零
                 用金支出明細表」,連同「科目支出統計表」,一同彙整,呈理事長批准核銷。

第 六 條   週轉金(零用金)之核銷及撥補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第 七 條   零用金之設置純為簡化行政作業而非為規避稽核,會計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合理之支出,
                 可不同意核銷。

第 八 條   零用金保管人員應隨時將零用金支付記載於「零用金支出明細表」,並保持手存現金及未報
                 銷憑證合計數等於零用金成立數額。

第 九 條   零用金保管人員於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的理監事會前,須先結算週轉金(零用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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