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應用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促進基因醫學相關研發成果之產學研界
合作交流,並建立本學會與其他國內外組織團體互動關係,依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設立應用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出缺
時,依上述要點補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建構產業、學研、醫療等各界交流平台。
二、增進本學會與國內組織團體之互動交流關係。
三、推動本學會與國際團體之結盟往來。
四、執行由理監事會交辦之其他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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