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
基因檢測檢驗師認證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討論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2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基因醫學暨生物標記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基因檢測檢驗師之資格認證,特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基因檢測檢驗師考試資格審核及考試兩部份皆由本學會課程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負責之。
第三條 凡向學會申請基因檢測檢驗師認證者,須具有以下各項資格。
一、具本學會之有效會員資格者。
二、需具備有效醫檢師執照。
三、持有最近一年內、本學會認可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學分至少15學分。
四、近二年內曾在國內外醫療、學術機構接受分子生物學操作訓練至少三個月或參加本
學會所舉辦之相關技術訓練課程至少一次,並持有完整訓練證明者。
五、具備以下資格之其中一項:
1. 從事臨床醫學檢驗工作至少一年經驗,並持有證明者。
2. 曾進行臨床基因醫學、分子診斷至少達到50 件,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3. 曾參與基因醫學、分子醫學領域之研究,並持有證明者。
第四條 本學會每年8月舉辦基因檢測檢驗師之認證乙次,其報名及考試日期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
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學會提供之「基因檢測檢驗師認證申請書」(由二位基因醫學領域助理教
授級以上之教師、主治醫師或醫療院所單位主管簽名推薦)壹份,並提出第三條所列之各項
證明文件。凡提供不實證件者,本委員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並永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認證程序分為資格審核及考試二部份。基因檢測檢驗師考試分筆試及技術考試;筆試及技術
考試均及格者為認證通過。筆試及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得以參加技術考試;筆試及格而技術
考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
第七條 認證合格者,本學會將以書面通知,並由本學會授予基因檢測檢驗師證書。
第八條 筆試及技術考試小組各設組員七至九名,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及組員均由本委員會提名,
組員宜由本委員會委員、部定副教授(含)以上、學會指導醫師或其他具有基因醫學專長之
醫師擔任,人選由本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
第九條 基因檢測檢驗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應重新辦理更新,並應具六年內參與學會認可之
基因醫學相關繼續教育達150學分以上證明文件,惟每年取得之繼續教育學分至少16學分以
上。
第十條 六年內無法達到最低學分數者,可向本學會提出申請延長一年,並於一年內補齊學分,於
次年補辦換證,期限接續原證;此一年延長期間仍維持其原證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須提出六年內本學會認定之基因醫學、分子
診斷相關學分共150學分。
第十二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應提出: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基因檢測檢驗師教育訓練課程、考試、認證證照及展延換證均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本
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基因檢測檢驗師首次認證者,須符合第三條第一~五款各項資格並參加
由本學會舉辦之年度基因檢測專業認證教育訓練課程,才得向本學會申請基因檢測檢驗師
之首次認證。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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